为把一块苷芦草丛焚烧用作农肥,却引发上百亩林地着火。日前,霞浦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失火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2月,雷某某受雇于周某某在霞浦县某乡某村后门山炼山。2月7日,雷某某组织雇工尤某、谢某、雷某等焚烧几日前炼山剩余的一块苷芦草丛。尤某曾提出当天风大不能炼山,雷某某认为周边已有防火路并未采纳。
在随后炼山时,烧着的苷芦草被风吹至附近的松树林,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某乡某村后门山“牛埕岗、北山头”山场的林木。经霞浦县林业局鉴定,该起火灾烧毁林地面积171亩。
2015年11月,雷某某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雷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方霞浦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达成补种复绿协议,由雷某某负责在所烧毁林地上全部重新种上林木,并交付给被害方造林押金人民币30000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现上述被烧毁林地已重新种上湿地松和枫香的混交林,并已达到成活率标准。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雷某某未安全用火,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达171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雷某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予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雷某某系过失犯罪,且本案失火林地现已补种复绿,交付给被害方造林押金,并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认定为雷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综合上述情节,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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