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现场
日前,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对闽AM33**号(闽AY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和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共处以罚款人民币32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3月30日下午,市交通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执法人员在国道104线巡查时,于2219K+300M(二都村路口)处发现该车疑似超限运输(后经地磅检测,该车车货总重74000KG,超限19000KG,超限34.5%),且驾驶员张某现场无法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经深挖细查,该车挂靠的福州某公司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执法人员迅速同车辆挂靠公司负责人及车主取得联系,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要求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处理。
该车车主林某受挂靠公司委托到市交通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处理案件时表示,该公司将对原户下车辆重新挂靠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公司名下,并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明,且保证今后绝不再犯。
鉴于案情重大,经集体研究,市交通执法支队直属大队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阙忠福 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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