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安市法院30日披露,审结宁德市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与原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今年因不申报财产、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拒不执行等事由,该院将4696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102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11件,已刑事立案6件,法院宣判1件。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系源池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6日,福安市法院经审理对郭某某诉李某某、源池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郭某某借款320万元并支付利息,源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年12月5日,福安市法院经审理对池某某诉源池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源池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池某某困难补助款16万元。
上述两份判决分别于2013年3月28日、2014年3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某及源池公司未履行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5月23日、2014年4月21日,福安市法院分别向李某某及源池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14年7月30日,福安市法院执行人员在进行财产拍卖调查时发现上述被查封的厂房已被福安市华池公司(化名)承租并进驻生产,华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向执行人员提供了一份与源池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此前,陈某某将租赁厂房的租金及购买设备的钱款50万元,于2014年6月16日、6月25日、7月21日、9月15日,依次分别转入李某某指定的杨某某账户10万元,林某某账户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李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未依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福安市法院报告源池公司财产变动情况,并伪造了将租金和转卖设备的钱款用于抵偿华池公司欠款、货款及谢某某欠款的相关收条及证明,以隐瞒其收到上述款项的事实。
上述50万元款项,被李某某陆续用作他用,致使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无法执行。9月22日,福安市检察院向福安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在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履行能力时,采取隐瞒财产的方法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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