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杭县某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罚金23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包某在担任某木业公司法人代表期间,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仍安排公司职员予以非法收购,其中,公司非法收购刘某、罗某、汤某等人盗伐、滥伐的林木共计合计立木蓄积186.0148立方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包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仍安排他人非法收购,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包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单位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上杭县某木业公司和被告人包某均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陈立烽 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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