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5月23日讯 离异后,仍以配偶身份在承诺书上签字,要不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龙岩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前妻在离异后仍以配偶身份,在作为《保证借款合同》附件的《承诺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意共同承担前夫的债务及实现债务的全部费用,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由,判决当事人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2012年5月21日,阙某某以房屋装修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永定某信用社申请借款30万元,由阙某甲、沈某某及保证人曾某某、王某某、阙某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已离异的王某某,仍以阙某某配偶身份,在作为《保证借款合同》附件的《承诺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意共同承担阙某某的债务及实现债务的全部费用。
但借款到期后,阙某某未归还借款。去年,保证人曾某某、王某某和阙某乙代其归还部分借款本息,但阙某某仍欠借款本金131309.29元和利息1062.21元。
一审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判决由原审被告阙某某、王某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王某某不服,以其与阙某某为夫妻关系系事实认定错误为由,上诉至龙岩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明知其已不是阙某某的配偶,仍在阙某某签订借款合同时,以阙某某的配偶身份到场,并出具《承诺书》,同意共同承担阙某某的债务及实现债务的全部费用,该意思表示真实。因此,涉案借款应认定为王某某与阙某某的共同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仍应当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通讯员 陈立烽 刘彬辉 海都记者 简伟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注册
备年货 迎新春2025-01-11
闽南网推出专题报道,以图、文、视频等形式,展现篮球比分直播:在补齐养老事业短板,提升养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