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3月24日讯 “早上一打开手机,就陆续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称,银行卡已于当天凌晨1点8分到31分,分4次被取现、转账共计4万元。”龙岩连城的罗某说,可是卡还在钱包里。随后,经警方调查显示,刷卡地点是在陕西某市的一处ATM机上。
近日,罗某提起诉讼,认为发卡行应对此负责,要求银行赔偿损失4万元。而银行却认为涉案交易是凭密码进行的正常交易,罗某自己没有保管好银行卡,与银行无关。
3月20日,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书中关于凭密码交易行为的约定,通常应理解为凭“真实的”银行卡进行交易时,无论刷卡人是否为客户本人,其使用密码交易均视为本人之行为。虽然银行卡的密码具有唯一性,仅客户知晓,但现实中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途径,未涉及持卡人即获取其银行密码的事件屡有发生,不能因他人掌握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而推定客户存在过错。本案中,银行并未尽到向客户提供安全的交易保障之义务,有过错。而罗某对银行卡信息的泄露也有过错。据此,一审判决认定银行赔偿罗某损失70%即赔偿2.8万元,罗某自己负担30%。(通讯员 陈立烽 陈春生 海都记者 简伟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注册
备年货 迎新春2025-01-11
闽南网推出专题报道,以图、文、视频等形式,展现篮球比分直播:在补齐养老事业短板,提升养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