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就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蝇头小利,把黑手伸向了便民、利民的公共设施,实在是可恶。3月12日,长汀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黄某和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数额不等的罚金。三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被告人杨某、黄某和张某三人均是连城人。2014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张某、杨某窜至长汀县太平桥路口亭子,将亭子内的石桌一张、石凳四条盗走。尔后,被告人黄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前往厦门销赃,被告人黄某分得赃款6800元,他将该赃款分给被告人杨某、张某各2000元、1000元。经认证鉴定:被盗石桌、石凳壹套价值1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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