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一批 助解难题
对确实经营困难而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龙岩市工会、人社等部门积极介入协调,组织企业方和职工方参与调解,努力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针对一些因经济纠纷而账户被冻结的企业,法院受理案件后,争取在债权人处置公司财产前,优先保证职工工资发放。
案例:去年下半年起,位于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福建明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在债权债务纠纷中,经债权人申请,公司账户被冻结,共拖欠47名职工去年8月至12月的工资58万多元。
职工们反映诉求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指导其推举3人为代表,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共同参与调解。最终,职工方与企业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市劳动争议仲裁办及时指导双方将协议书置换为仲裁调解书。随后,职工方持仲裁调解书向新罗区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已于近日受理。
监控一批 防微杜渐
龙岩市人社部门牵头组织重点领域用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同时会同住建、铁办、交通、公安、工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实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对发现存在欠薪隐患的全市29户企业予以重点监控,实行滚动管理,以防微杜渐。
案例:去年12月底,龙岩中心城区一商业项目总承包方某建筑公司通过自查自纠,上报了工程款还未到位,项目一线农民工工资尚未发放这一问题,并表示保证工程款到位后,按人数发放工资。随后,新罗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此进行跟踪,目前该项目正在监控中。
下一步,龙岩市将进一步畅通欠薪投诉举报渠道,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工资支付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切实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讨薪:路有多条
恶意讨薪:将被严打
跳楼、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等极端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目前,龙岩市公安局和市人社局已就“恶意讨薪”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加强联动打击机制。这是昨日记者从龙岩市人社局获悉的消息。
根据两个部门的议定,对于个别“恶意讨薪”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典型案件,将由人社部门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后,公安部门通过重大群体性事件隐患专案经营方式进行办理,予以严厉打击。
记者还获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违法行为都作出了详细的惩处规定,如拘留、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
为此,龙岩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劳动者,工资被拖欠时,应依法理性维权,切莫通过闹访、搞破坏等违法手段讨薪。具体来说,可先向总承包或分包单位反映,若未果,可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若仍未得到较好解决,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人社部门投诉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处理;也可向当地工会组织、司法部门请求援助;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记者还获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欠薪投诉举报,市人社部门开辟了“绿色通道”,建立了快立快查快移机制,予以优先立案受理,加班调查取证,及时责令相关企业或个人整改,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职工方与企业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则指导其将协议书置换为仲裁调解书,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快速审查后作出仲裁调解书。
“恶意欠薪”“恶意讨薪”都要依法打击
临近年关,各地因企业或包工头欠薪引发的农民工讨薪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恶意欠薪”,如基本结清工程款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当然,也不乏“恶意讨薪”,如采取跳楼、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等极端行为以求事情解决;又如包工头以“欠薪”为名、解决经济纠纷为实,组织或煽动相关人员聚众闹事。
“恶意欠薪”无形中激发了社会矛盾,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稳定,而“恶意讨薪”则无形中加剧了原有矛盾,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对这两种违法行为,都要依法打击!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及时沟通对接、相互支持配合,尽快将恶意欠薪者绳之于法,努力为被欠薪者讨回薪酬;也应严格依法惩治“以闹求解决”的恶意讨薪者,从而形成威慑力,让涉嫌违法犯罪者有所忌惮。
与此同时,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被欠薪者合理诉求,积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助其依法维权,尽力帮其讨回薪酬,让他们看到自己的事有人管、有人办,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依法讨薪方才有效、恶意讨薪得不偿失的正确认识,让“恶意讨薪”没有市场,同时促使更多被欠薪者拿起法律武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恶意欠薪”,努力跳出“农民工年关讨薪”的怪圈。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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