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男子罗某因琐事殴打妻子桑某,岳母便将女儿桑某接回娘家。为求岳母开门,罗某竟纵火相逼,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班房。近日,连城县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3年6月22日,罗某与妻子桑某发生争吵,并殴打了桑某,罗某的岳母陈某遂将桑某接回家中。罗某心生怒气,欲进行报复,当日傍晚即雇车前往岳母家。在途经某食杂店时,罗某购买了两瓶瓶装的汽油。罗某来到岳母家,不料被拒之门外,遂将一瓶汽油倒在身上,欲威胁桑某家人开门,但未果。后罗某将另一瓶汽油分别泼洒在岳母家周围,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并逃离现场。因桑某家人及时将火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因家庭纠纷故意放火焚烧他人住宅,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根据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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