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月14日讯 夫妻在婚内写下保证书,称如因男方过错离婚,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和孩子抚养权;那么真的离婚后,这样的保证书是否有效?
近日,连城法院审理了这起出具保证书的离婚纠纷案,法院判决,保证书中财产归女方的条款有效,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无效。
连城女子傅某与男子王某,于2010年3月结婚,次年4月生下一男孩。2012年2月,傅某发现丈夫在网上与一女热聊,关系极为暧昧,遂与王某大吵,并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证书,写明若因男方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照办了。
2014年7月,因为王某外遇,傅某要求离婚,并要求王某按保证书所写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傅某遂诉至法院。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书中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男方收入稳定,且有母亲帮助抚养,最后法院判决,财产归女方傅某所有,孩子归男方王某抚养,女方傅某按月支付抚养费400元。(通讯员 陈立烽 陈春生 海都记者 简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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