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千万要不得。龙岩连城县一男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自己撞成十级伤残不说,还得受到刑事处罚。日前,连城县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6月18日21时50分,吴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连城县庙前镇往新泉镇方向行驶。途经319线269KM+900M路段时,与对向轿车相碰,造成自己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龙岩市第二医院救治,次日凌晨,民警在龙岩市第二医院提取被告人吴某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78mg/100ml。而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右下肢活动障碍的伤残等级为“交通十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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