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之姻,结婚不易,离婚亦难
为何众多农村单身汉对越南新娘情有独钟?笔者发现,大致有以下原因:一是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涌向城镇或大城市,适婚女性也在其列,相当一部分一去不复返,以致农村男女人口比例失衡,大龄青年、离异男子、中年丧偶的“光棍汉”因择偶空间明显缩小而急上眉梢,从而为迎娶越南新娘甚至买卖婚姻提供了市场。二是农村单身汉娶妻难,一些村居又有娶越南女的传统,邻里间帮忙介绍,因此,这些村居的大龄男青年争相迎取娶越南新娘。三是出现了专门从事跨国婚姻介绍的中介机构,这类中介机构承诺,只要缴纳一定费用,可以包办出国相亲、办理结婚证等各种手续一条龙服务,为娶回越南新娘提供便利。
该院民一庭法官表示,“这支庞大的‘越南新娘’队伍虽然一时间为农村大龄男青年缓解了婚姻问题,但随之而来的家庭问题也层出不穷,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多在1-3个月左右就闪电结婚,婚前缺乏基本的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一些跨国新娘因语言、环境、习俗等差异无法适应异国他乡的生活,部分跨国新娘以回娘家探亲为由一去不回,甚至不告而别回越南。为了再婚,这些已婚男性迫不得已提起涉外离婚案件,但又将面临漫长的诉讼过程…… ”
跨国离婚系涉外诉讼,处理起来非常麻烦,由于被告下落难以查明,法院只能通过涉外途径送达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应对相关文书材料进行翻译,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如若外交途径无法送达,则需要刊登公告,加上开庭、缺席判决、上诉期等时限,审理期限较长,将耗费原告大量时间、金钱成本,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农村地区在选择该类涉外婚姻时要慎重。
此外,这些案件原告多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现实审理中,这一缘由常常难以举证,以致第一次起诉可能会面临离婚不成的局面。
据《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为此,眼下这23起案件,除其中15起采取公告送达文书(大多还是二次起诉离婚),其余8起原告均已撤诉,待分居期满两年后再起诉,希望依此条款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让法院在他们首次起诉离婚时即判决准予离婚。这无形中又拉长了时间跨度。
“此外,这些诉讼案件中,有的夫妻双方年龄差距10岁以上,男方大部分经济较为贫困,娶个越南媳妇花了好多万元,大部分是家人借来的。但老婆一走,他们要再娶个媳妇就更难了,根本没钱。”该院法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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