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0月16日讯 租户3个月没交房租了,房东换了锁,租户也没再住。半年后租期到,房东告了租户。他能要到钱吗?
龙岩的张先生将自家房子租给了李某,租期从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2012年12月,李某开始不交租金和水电费。张先生停了水电无果,换了门锁,之后双方都没再使用这间房。
2013年6月,租期满了,张先生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的租金19800元及违约金等。
近期,龙岩新罗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催缴后仍未及时缴纳2012年12月1日起3个月的租金9900元,已构成违约,应该支付,并付给张先生违约金和垫付的水电费等。
但是,2013年3月1日后,张先生在李某3个月未付租金也未再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另行招租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他只是消极坐等租期届满。而李某也未搬走行李,双方对房屋空置造成的损失均有过错。因此,对于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6月1日的租金损失9900元,法院判决由张某自行承担60%的损失即5940元,由李某承担另40%的损失。(海都记者 简伟雄 通讯员 陈立烽 范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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