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持斧砍人,致人死亡,死者家属如何索赔?近日,龙岩连城县法院判处该起案件,判令被告及其监护人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2012年11月7日,沈某因精神病发作,从家中持一把斧头窜至邻居李某处,击打毫无防备、正在制作蜡烛的李某头部,致李某医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当时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丧失辨认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连城县公安局据此撤销沈某故意伤害一案。受害人家属遂将沈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虽不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对受害人家属的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沈某是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沈某的父母依法成为监护人,对沈某的行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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