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杭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
经查明,黄某原是上杭县水利局一副所长,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抽调到蛟洋水库办工作和挂钩负责蛟洋镇2012年农村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收受他人贿赂款46600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贿赂款46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0年下半年在蛟洋镇田螺坑水厂平基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公款1172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已构成贪污罪,然鉴于其平时表现较好,受贿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指控的贪污部分属自首,对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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