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情面,为公司的借款作了担保,于是,面对巨额债务,漳州某公司的蔡某、曹某等十二名职员傻眼了——他们成了被告,还得承担公司数百万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为公司担保 十余职员背数百万债务
近日,龙岩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宣判:被告漳州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52.5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蔡某、曹某等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某、曹某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漳州某公司追偿。
据了解,此前,漳州某公司想向张某借500万元,就找了公司的蔡某、曹某等十二名职员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协议书上的个人签字和担保不负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一切责任都由公司承担”。
这十二名职员,碍于情面,与张某、被告漳州某公司共同签订了《借款保证担保协议书》。但是,借款期满后,漳州某公司只归还原告借款利息140万元,本金14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诺书》系借款人与保证人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证明力,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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