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闽西客家地区,常以通俗别名代替真实姓名称呼,一男子为规避债务,竟在这上面动了歪心思。近日,上杭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利息。
林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刘某认识。2011年12月,刘某向林某借款3万元,出具借条时,刘某故意将借款人姓名写成了别名“刘汝桥”,妄图借此规避债务。
而出借人林某不知其真实姓名,平时大家都叫他“刘汝桥”,就没有提出异议。刘某借款后,经林某多次催要,刘某只归还了2000元,剩余借款拒不归还。
今年9月,林某以刘某身份证上的姓名“刘某万”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刘某辩称借条上的借款人“刘汝桥”不是其本人姓名,借款不应由其归还。
经查明,户籍证明证实刘某的曾用名为“刘二乔”。林某也指认,户籍证明照片上的人即为向其借款的“刘某”,而在当地方言中,“刘二乔”和“刘汝桥”同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调查核实,讼争借款借条上的“刘汝桥”与本案的借款人刘某为同一人,被告刘某以“刘汝桥”名义所立借条仍应由被告刘某承担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支招
债权凭证,留下唯一性身份信息
对此,法官提醒,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一些人出于逃避债务责任等目的,用别名或假名出具借条,到时否认其是债务人的纠纷时有发生。
而这常常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和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造成了诸多麻烦。
为避免此类风险发生,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要认真核对对方的身份信息,并留存相关身份信息材料。
法官支招,最好在债权凭证中留存身份证号码等可以确认当事人唯一性的身份信息,以免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此作为赖账的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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