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上杭县临江镇驷马桥小区居民。这是一个居民高度密集的小区。但是本小区七巷六号业主刘某长期在自己的车库内从事液化气的买卖生意,每天在自家车库内外存放几百罐液化气,给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这是驷马桥小区部分业主向本报反映的内容,在小区内经营液化气生意,这真的被允许吗?
图为放在车库前的两灌液化气瓶
18日,记者来到驷马桥小区进行采访。
载货卸货噪音巨大
当日中午14时许,记者来到驷马桥小区,经过一番寻找,找到了这个位于小区内的液化气经营点,因为是中午,记者并没看到业主在经营,但在其车库门外,能够看到两罐叠放的液化气,而在车库门上还贴有送气热线的纸张。
在这家车库对门的一户人家的墙上贴了一张纸,上面的内容为“早晨和中午 休息时间 请不要制造噪音!”16开的纸上印有两行同样的内容。
之后,记者从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居民处了解到,刘某这个店已经开了三四年,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首先是感觉不安全,这么多的煤气罐堆在小区里面,万一发生意外,后果可是很严重的。”这位居民说,“而且每天清晨和中午午休,可以说是很需要安静的时候,却正好是他进货、卸货的时间,搬运液化气瓶时,碰撞的声音非常大,对我们周边居民的睡眠和生活造成很大的干扰,进而影响我们的工作和家里小孩的学习。希望他能到外面去租一个店面来做他的生意。”
车库不得作为瓶库使用
随后,记者来到燃气主管部门,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了解情况。
据信访股兰股长介绍,住建局曾收到驷马桥小区的业主的信访件,并由该局城建股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刘某所经营的燃气供应站点为上杭县恒发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林华经营部,设立于2008年12月8日,有编号为杭燃供-006号的《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负责人为李某,地址为上杭县北环路410号,后其负责人于2012年10月25日变更为刘某,地址变更为现地址。“当时在现场发现有90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有22个是带气的。”
“局里对该供应点现地址核准为瓶装燃气供应站,仅可用于瓶装燃气供应服务点,不得作为瓶库使用,不得存放钢瓶。”兰股长说。
“刘某作为上杭县恒发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林华经营部负责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超量存放液化石油气带气实瓶、店库合一,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该局城建股的工作人员小罗告诉记者,住建局已于10月19日对上杭县恒发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下发了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将林华经营部所有气瓶运回储罐站,并对林华经营部进行停业整顿,另行选址设站前不得经营,并将现场发现的90个钢瓶运回储罐处,以消除安全隐患。
瓶库选址应符合哪些要求?
据小罗介绍,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规定: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5.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6.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7.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8.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9.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0.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
11.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应大于8米,与次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应大于5米;
12.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本报记者 张梓睿 罗玉文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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