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虽然与生父已经离婚,但基于从小与继母生活过,日前,连城县法院判决谢先生每月向继母许某支付赡养费400元。
谢先生12岁时,父亲与许某再婚,而许某也曾离婚过,还带着一个儿子。谢先生从小对父亲的这桩婚姻不满,所以与继母的关系一直不够融洽。去年,父亲与许某协议离婚。
但近来,许某先后被查出患有子宫肌瘤、甲状腺结节等疾病,每天需要服用一定量的药品,而她同时也被认定为生活困难人员,生活拮据,每月医疗费支出很大,生活陷入困境。为此,许某将继子谢先生告上法庭,索讨医疗费和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关系是基于被赡养人的需要与一定亲属关系存在而产生的救助性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与被告父亲结婚时,被告尚年幼,曾受到原告的照料,故被告应对继母许某尽相应的赡养义务。而对患病的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医疗费用也是赡养义务的承担方式,据此作出前述判决。(海峡导报记者康泽辉通讯员陈立烽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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