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没十天,新娘就闹分手。138000元彩礼怎么办?
日前,连城县法院审结这么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官酌情确定新娘方返还彩礼计120000元。
案件:婚后没十日,新娘闹分手
这事还得从2013年3月说起,当时李某经人介绍,与陈某认识,去年农历十一月,两人订了婚。一个月后,李某将陈某迎娶回家,举行了婚礼。不过,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李某算了一笔账,迎娶陈某聘金138000元,女方订婚宴花了2000元,还有满堂红包及宾客红包18000元,以及两部手机3700元。另外,婚纱照6000元、迎亲车费2000元、满月2000元、婚宴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也是李某出的钱。
婚后不出十日,陈某便称两人性格不合,爱好也不同,感情难以为继,要求分手,解除婚约。
因为彩礼的问题,双方闹得不愉快。李某起诉到了法院。
判决:女方过错大,返还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婚前由男方给付给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但其中,原告李某主张的订婚宴费、满堂红及宾客红包、婚纱照花费、迎亲车费、满月红包、婚宴费等均属为订婚、迎亲、筹备婚礼等必要支出,不应纳入彩礼范畴,原告方主张返还,于法无据。而原告给付的手机两部,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亦不需返还。
而被告方应返还的彩礼金额,由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条件,但返还的数额还应结合双方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对解除婚约过错程度等因素考虑。
本案中,李某出身农村家庭,十几万元彩礼和附带支出并非小数目。两人举办婚礼后同居时间尚不足十日,时间之短定不符李某缔结美好婚姻的初衷。反观QQ聊天记录,被告对于婚约的解除,过错程度大于原告。综上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方返还彩礼计120000元。
说法:赠与非彩礼,不强制返还
近年来,因婚约解除后,男女双方互赠财物的归属,引发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多,双方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彩礼范畴与彩礼返还的比例。
法官介绍,当事人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共同花费,并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而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赠与女方的钱物,或者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也不属于返还的范围。
可见,只要一方在实施赠与行为的时候,不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及社会压力,并非不得不给的情况,这种完全自愿赠与物品应当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李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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