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正常营业中的一家口腔诊所展开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一楼隔间有一台医疗污水处理设备,但该设备处于未通电状态,未正常工作。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违法事实取证后,确认其存在医疗污水未进行消毒处理造成环境轻微污染的违法事实。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该诊所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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