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帮人担保借款,妻子完全不知,却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最后法院判决她不要承担担保债务。
今年4月,女子冯某接到闽清法院传票,要求她出庭应诉。冯某一头雾水,经过法官解释才知道,她的丈夫张某出于朋友义气,帮助黄某夫妻贷款而签字提供担保。对于这个担保,张某并没有告诉妻子。黄某夫妻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将黄某夫妻及担保人张某告上法庭。信用社认为冯某是张某的配偶,张某为黄某夫妻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也将冯某告上法庭。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冯某没有在《保证借款合同》等文件上签名,不是本案的保证人。其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冯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傅本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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