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多前,杨某某驾驶助力车在永泰县嵩口镇嵩口街撞人,警方怀疑杨某某酒驾。日前,永泰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杨某某危险驾驶案时,发现嫌疑人血样的抽取、封存、送检过程都存在瑕疵和疑点。因此,该院依法对杨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据检方介绍,2012年4月15日,杨某某驾驶助力车途经嵩口镇嵩口街路段时,失控撞到路边的行人林某某,并撞碎了路边一商店的玻璃门,造成自己与林某某受伤。
因怀疑杨某某酒驾,民警让医务人员抽取杨某某的血样。但《血样提取登记表》上仅有杨某某的签名与捺印、民警李某某等的签名,其他内容均为空白。
2012年4月20日,永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于2012年4月23日证明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77mg/100ml。据检方介绍,直至今年3月14日,永泰县公安局才作出立案决定,将该鉴定意见告知杨某某。
检方发现本案拖延4年才移送审查起诉,时间久远,嫌疑人血样的抽取、封存、送检过程都存在瑕疵和疑点。检方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无法进行合理解释也无法再重新鉴定。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经充分听取该案犯罪嫌疑人就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性提出的异议,综合全案程序瑕疵等问题,检方排除了本案定罪的关键性证据——《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依法对杨某某存疑不起诉。(记者 王威 通讯员 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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