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影院做法涉嫌格式条款
昨日,记者还走访了几家影城。在东街口海峡影城,虽然没有明确的标识或海报规定禁止自带食物,但工作人员强调,对于一些有异味或者果壳类的食品,确实不建议携带进入影厅,他们如果有发现会予以劝阻制止。其他几家影城情况大同小异。
对此,北京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的任林鹏律师认为,影院禁止携带外带食品的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任林鹏建议,当消费者遇到影院限制外带食品的情况时,可以同影院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保护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当然,消费者也应有公德意识,做到文明观影不影响他人。(记者 徐强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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