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整改的主要内容有:
场地变更要求
驾培机构应当在2016年6月底前将现有训练场地租赁合同向辖区运管所重新备案。辖区运管所应当对租赁合同的期限进行排查摸底,对于因训练场地租赁合同到期且无法续签或需进行场地变更的驾培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辖区运管所报备,新场地的核验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若驾培机构原有场地无法开展培训,新场地又无法落实的,辖区运管所应当停止其招收新学员。
完善格式合同
经多方征求意见,市驾培协会对现有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范本)进行修订和完善,该合同范本经福州市运管处研究同意,由市驾培协会印发,所有驾培机构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新版的合同。
制订培训计划
驾培机构应制订符合学员实际情况的培训计划,在非学员原因的情况下,原则上由驾培机构在3个月内按培训计划组织学员进行连续性培训,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学员原因未能按计划进行培训,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由驾培机构根据学员情况调整培训计划。学员报名当天,驾培机构应向学员出具培训合同、学员卡、缴款凭证和培训计划,并将学员信息录入学时系统。
推行新型收费模式
自7月1日起,全市驾培机构全面实行分阶段收费等新型服务模式,学员若选择分段式收费模式,驾校应予以办理,不得拒绝。据了解,分段收费按照“4-3-3”收取学费,也就是说学员在报名时缴纳全部学费的40%,在通过科目一考试后,开始科目二学习前,再缴纳30%;然后在通过科目二考试后,开始科目三学习前,缴纳剩余的30%。
另外,此次整改还规范了对于驾校方面的硬性要求,具体如下:
(一)培训能力核定。为避免驾培机构超培训能力招生、学员报名后长期无法安排培训、驾校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切实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驾培机构C1、C2类教练车辆的实际培训能力进行核定。
(二)核定标准。按教练员每天平均工作1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8天,教学大纲规定每名学员实操学时平均为41小时,即每台教学车辆每月的培训能力约为7人。按学时培训周期约为3个月,即每台教学车辆3个月的培训能力约为21人。考虑到驾培机构的培训差异和学员滞留等因素,因此在21人的基础上增加20%,每台教学车辆3个月的实际培训能力暂定为25人。因此,驾培机构的招生量原则上以3个月的培训能力进行招收。
(三)招生量调整。行业管理部门将根据企业的信誉度和守法经营情况对驾培机构的招生量进行调整:对于年度内诚信度高、无有责投诉、无违法违规经营的驾培机构,从第二年度开始单车招生量在25人的基础上可再增加3人,招生限额为28人。对于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驾培机构,或所属教练员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业管理部门查处累计达到教练员总数10%的驾培机构,自查实之月起,单车招生量减至20人,周期为一年。期间,如再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继续核减5人;如未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第二年后,每年按5人的招生名额递增至25人。
(四)运行方式。由学时管理系统根据驾培机构现有教学车辆总数,实时统计培训能力、在册学员数和差额数供驾培机构、驾培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及时查询,市驾培协会对学时系统运营商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管。
(五)执行时间。自2016年8月1日起,所有驾培机构先按每台教学车辆25人进行自主招生。符合上述第三点情形的,则按实际限额进行招生。当招生数量超过限额时,驾培机构应当停止新学员的招收,并对在册学员及时进行消化。学员完成所有培训学时,并经辖区运管所审核签章后,学时系统自动核减在册人数。当招生数量低于限额时,驾培机构可按差额实时进行递补。
(六)及时消化。驾培机构应当对其招生数量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是排查未纳入学时系统的体外招生人数。现招生数量超过25人的驾培机构,要及时消化在册学员并严格控制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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