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粮食局联合各县(市)区粮食局开展针对粮食加工企业的规范用粮、安全用粮专项检查时,发现两家小型饲料加工厂未按规定建立质量档案。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市粮食局对这两家企业分别给予了警告,责令其立即建立质量档案并补齐所需的内容。
为保障用粮安全,我国粮食管理相关法规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均要求其在收购、进货活动时必须建立包含所收购的粮食原料具体数量、质量标准、进货地等情况的质量档案,以确保使用的粮食原料安全可靠,也便于监督检查人员随时进行安全监管。
本案中,两家小型饲料加工厂未按规定建立质量档案,根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黄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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