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杭县法院公开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葛某林、葛某建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法院对赖某某诉请的采光权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葛某林、葛某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拆除放置在原告赖某某房屋一楼厨房东墙窗户外的席梦思床板。
赖某某居住的13号房屋东墙与葛某林、葛某建两兄弟居住的11号房屋西墙相毗邻,其中,13号房屋一楼厨房东墙与葛某林、葛某建两兄弟房屋西围墙墙皮之间距离仅为0.6米。因邻居林姓两户人家陆续进行旧房改建,赖某某厨房采光变差,白天进出厨房都需要开灯照明,为解决厨房采光问题,2015年4月,赖某某在其厨房的东墙开了一宽80厘米、高120厘米的窗户。随后,葛某林、葛某建两兄弟以新开的窗户有碍其观瞻、越过地界为由,在距新开窗户0.23米处纵向放置席梦思床板将窗户封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林、葛某建在赖某某新建房屋一楼东墙窗户外放置席梦思床板虽未侵占赖某某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但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赖某某一楼厨房仅在北墙开有一扇小花格窗户外均未开窗,葛某林、葛某建的做法影响了赖某某房屋的采光,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指出,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做了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记者 陈立烽 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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