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8日,福州远洋路晋安区检察院附近路段,一名女骑手骑着一辆电动车过斑马线时,不慎被一辆货车撞飞,经抢救无效,女骑手不幸身亡。昨日,福州交警支队公布该起案情及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因途经斑马线未减速,货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而电动车骑手因途经斑马线未下车推行,承担次要责任。
据介绍,3月28日上午10时许,张某驾驶厢式货车,沿着远洋路北侧通行,时速约54公里。在途经事发路口时,林某骑着一辆电动车,沿着斑马线由北往南方向过街,两车相撞。
“事故中,货车先是和电动车的车身发生碰撞。”交警介绍,随后,骑手林某身体左侧和货车右侧发生二次碰撞,伤势严重被
紧急送医。最终因抢救无效,林某不幸身亡。
交警人士介绍,道交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事故中,货车司机张某没有主动减速、礼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而道交法实施条例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在这起事故中,骑手林某途经斑马线,没有下车推行,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记者 陈雪芳 通讯员 榕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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