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法律如儿戏的代价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日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倡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矛盾促和谐,提升诉讼质效。倘若被告人为求从轻处罚假意认罪认罚,想钻“上诉不加刑”的法律空子,其最终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近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案件,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将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改判为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庭审现场
抗诉书
盗窃摩托车后认罪
2020年4月23日,刘某窜至松溪县松源街道明德路6巷蔡某某家门口路段,盗走蔡某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4639元。
在审查起诉期间,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明确告知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法律后果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刘某对检察院指控其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提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对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8月8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向松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期间,被告人刘某仍明确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据此,2020年8月26日,一审判决采纳松溪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从宽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又反悔上诉
在一审判决后,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上诉,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递交书面上诉状,请求撤销松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其作出较轻的量刑判决。
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2012年以来先后5次盗窃犯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后4次属累犯,本案系其刑满释放后的次日再次流窜盗窃作案,不知悔改,主观恶性极深;在一审诉讼期间,以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判决后上诉,不认罚不悔罪,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并致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
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支持抗诉意见。
二审法院依法严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并申请撤回上诉。经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在一审宣判前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据此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宣判后,刘某又以原判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表明其不认罚,原判基于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的前提已不存在,对刘某量刑应予以调整,刘某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刘某申请撤回上诉不予准许,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支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维持原判定性,对刘某改判为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福建法治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郑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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