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揭开明星避税逃税的“冰山一角”
据《法制日报》报道,《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北京日报》称,其实,崔永元“撕”范冰冰,只是揭开了明星避税逃税内幕的冰山一角。这不仅仅在中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关注度极高而又敏感的问题。从现实来看,明星由于片酬畸高、收入来源多样,由此衍生出的避税、逃税等渠道更是五花八门。
比如,有的明星片酬只拿“税后”,缴税成本转嫁给企业;
还有的挂名成立工作室走个体户纳税通道,不但可以大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将个税税率最高档由45%降至35%;
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工作室,包括大名鼎鼎的避税天堂霍尔果斯、横店影视城所在地浙江东阳、明星工作室齐聚的上海松江区以及无锡数字电影产业园等;
或者直接放弃国籍成为非居民纳税人,这样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只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如果说以上伎俩还姑且算是税收筹划,那么类似签订“大小合同”等弄虚作假行为就是违法逃税,类似事件也曾反复被爆出。
毛阿敏是其中一个。1989年,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元,却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报道后引起全国公愤,毛阿敏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
还有刘晓庆。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后因数额巨大,刘晓庆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蹲了一年监狱。
台湾艺人林志玲也曾涉嫌逃税被罚款。2008年年初,林志玲首次登上台湾艺人补税榜,因涉嫌报税不实,遭"国税局”要求补税及罚款共近千万元台币。
可见,明星逃税不是看热闹的小事,甚至可能是整个演艺圈的集体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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