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件事情,网友的看法:
首先黄子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了叶梓颐的摄影作品,也是纯粹为了宣传节目,然而在某些知道该照片是叶梓颐的作品后,就在评论区留言,导致一众吃瓜群众蜂拥而至,维护两者各自权益的,洗地的,还有黑粉和带节奏的,都乐此不彼的喧闹着。
然后在事态还未扩大化前,黄子韬本人的态度是向叶梓颐诚恳道歉,毕竟自己有错在先,转发微博,向广大群众宣布一下这个作品是叶梓颐的,自己不知情,希望大家不要带节奏了。最后黄子韬幕后团队看到这个事件可以掀起一阵舆论,增加节目的关注度,就让黄子韬重新编辑微博,否认之前的道歉事宜。这种事情在娱乐圈屡见不鲜吧。
根据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次事件中,黄子韬在得知自己侵权后,及时联系了着作权人叶女士,赔礼道歉,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黄子韬作为公众人物,在公众平台进行商业宣传,如不及时停止使用未授权作品,将对着作权人造成更大伤害,故本人认为,删除侵权微博的行为属于停止侵害。
在侵权人已经较为配合的停止侵权并道歉的情况下,只要进一步协商一个合理的现金补偿应该就比较妥了,例如可以根据展示时长、展现量,以惩罚性的较高单价予以索赔。如果侵权人能照价赔偿,被侵权人事后也不妨大度给个好评,为其他广大侵权者树立一个知错能改的榜样,为以后的侵权争议解决提供一个示范样本,也未尝不是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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