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结合黑龙江省进入冬季旅游旺季的实际,对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旺季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景区有关价格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配套交通服务价格管理,着力规范景区价格经营行为,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旅游环境。
通知要求,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价格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托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等各类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要坚持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公益属性,充分体现社会效益,不得借旅游旺季上调门票价格。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景区门票价格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核定。景区内交通工具、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的交通工具,除因安全、环保等确有必要统一乘坐外,不得强制要求游客乘坐并收费。要督促景区在显著位置标识停车场到景区大门、景区内游览场所之间的距离以及步行游览预计需要的时间,便于游客合理选择游览方式。对具有垄断性且游客普遍需要乘坐的,其收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不计利润的原则从严核定,切实降低游客景区游览综合负担。各景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全面落实对特定群体的门票减免优惠政策。要在收费场所、门户网站、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公示景区门票价格、优惠范围、优惠幅度和所包含的游览场所、交通及停车服务收费等信息,不得收取未公示的任何费用,保障游客知情权。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压实属地责任,强化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和配套服务价格管理,与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会商、联合约谈、执法协作等机制,形成旅游市场监管合力,对发现的乱涨价行为及时查处,规范我省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记者:董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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