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 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做工作报告时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承诺。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等法律与政策保障下,全国人民法院与各有关部门出台了建设联动机制、搭建曝光平台、限制过高消费等措施,并探索在广场车站的显示屏、手机彩铃、来电显示、微信朋友圈等渠道精准投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难”的问题得到了很大缓解。
但是,就像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我们在生活中都会遇到纠纷,无论制度如何完善我们也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完全保证不会遭遇“黄某们”。那么遭遇死皮赖脸的推诿时,我们应该怎么做?
法官强调,切记一定要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即使已有生效判决,对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法律依然采取了“告诉才处理”的立场。执行案件立案,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起点。
那么什么时候应该申请强制执行?法官说,对于上述案件中支付医疗费之类的给付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会限定履行期限,即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有关费用。当判决因一审各方未上诉,或二审判决作出而生效时,履行期开始计算。如果义务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权利人就可以申请立案。
追加被执行人扩大执行范围
在执行过程中妨碍执行最常见的障碍,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隐匿或向他人转移财产。当遭遇“耍赖”时,执行人难道真的束手无策吗?
法官称,必然不是全无办法,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以扩张执行名义的执行力范围。“简单来说,扩张执行力范围的含义就是在执行阶段,将原生效判决中未加约束的案外人列为被执行人,从而扩张执行财产范围的制度。在合理限度内扩张执行力范围,有力于高效保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恶意行为,可谓对付‘耍赖’的杀手锏。”
不过法官也称,肆意扩张执行力范围也存在着案外人被剥夺本应具有的经正当程序审判的权利,有违“执裁分离”原则的危险。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哪些情形能够进行扩张,一直是争议焦点。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11月公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对这一问题予以回应。
《规定》明确,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可以变更被执行人。但《规定》对于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则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
因此,对于基于特定关系或转移财产的事实,要求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亲友同时承担责任的,一般需要通过另行诉讼取得执行名义。
此外,最高法的另一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引入了执行悬赏制度,即面对“耍赖”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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