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之声:对于周先生的遭遇,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原因是打人的游客只是参加旅游的一位旅客,并不是旅行社的,也不是途牛的。您对这样的理由怎么看?
芦云:“确实如此,因为在提起诉讼的时首先要确定被告的情况。打人者是侵权的主体,只有侵权的主体确定后,才具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无论旅行社还是途牛,都不是直接的侵权主体,只是说在此过程中需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所以,法院以此为由作出驳回的决定,我认为是合理的。”
经济之声:周先生还想继续上诉,您认为有必要吗?
芦云:“我认为是可以的。毕竟在这个事件中,周先生的身体受到了伤害。那么,在确定侵权的主体后,还要调查清楚现场的事实情况。其次,要判定周先生现在所遭受到伤害的后果是什么程度。在具备以上条件的情况下,他可以继续诉讼。我认为在诉讼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应的证据,由旅行社或途牛来协助,以取得必要的基础的信息。”
经济之声:周先生之前根据当时与途牛网签订合同当中,保护游客安全义务的条款向法院起诉,然后法院给驳回。那么,法院的意思是说途牛网在此事件中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是吗?
武高汉:“那要看途牛网跟消费签的是什么样的协议。比如途牛网作为担保人,担保不发生任何问题,出了问题由途牛网负责。那么,如果真出了问题,他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反之,如果在之前签订合同时,途牛网表明自己只是中介,具体的事项需要游客与旅行社协商解决,那么,途牛就不需担责。所以,关键还是要看当时合同签订的具体内容。”
经济之声:周先生还说,他去法国的一家医院就医处理了伤口,总共花费35欧元,相当于人民币300多块钱。如果要申请赔偿,您有何建议?
芦云:“一般来讲,对于所花费的医疗费或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的人身损害赔偿中都是可以要求的。关键的是,这里边存在证据的问题,比如在境外所开的相关票据是不是存在?除此之外,如果确实构成了比较大的伤害,可能还需要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然后按照伤残等级的赔付标准予以相应的支持。
目前,周先生遇到的最大的困难是,被人打了之后找不到打人的人,所以自己的权利没有办法得到维护,陷入了维权困局。
那么,借用此事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发生危急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第一时间要想到报警,做好证据留存。其次,即使当时没有报警,但至少可以对侵权者的个人信息进行留存,这是最基础的证据保存意识。”
经济之声:在境外游的过程中,消费者难免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注意个人安全问题?
武高汉:“首先要跟旅行社签订好合同,在签订好合同的前提下,自己在旅行的过程中也有义务注意自身安全。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它应当注意和防范安全,并不是消费者出了所有的问题,它都会承担责任。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把握好度,从各方面提升自己的安全意识。
芦云:“第一,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要有全方位的约定,必要的情况下需购买意外险。第二,从导游的角度来讲,在执业过程中,要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最大限度避免意外的发生。第三,游客要遵守法律规定,听从旅行社的安排。除此之外,要遵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人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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