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1-3月份开展共享单车消费服务调查,3月31日发布调查报告,提出“共享”更要“共管共护”;4月26日发布消费教育和提示,提出“共享单车不应该成为‘现代文明照妖镜’”观点,5月22日,广东省消委会再度聚集“共享”,召集监管部门、专家学者、媒体、法律界、消委会、企业、消费者等社会各界代表,举办“共享单车与共享经济发展中的规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
研讨会上,广东省消委会首先通报了开展共享单车消费服务调查结果及调查发现问题,参会各部门代表及嘉宾针对问题分别发表意见并提出解决建议,大家围绕“共享经济”特点以及“共享”新模式下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深入研讨。
在平等开放民主的研讨氛围中,参会代表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碰撞出不少思想火花,归纳为以下几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权益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是共享单车和共享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广东省消委会调查发现,共享单车模式中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信息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问题。那谁该为此负责?作为市场监管方,广东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江列华明确表示“经营者就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此观点得到与会代表普遍认同并被多次强调。对此,摩拜、ofo、小鸣、小蓝四家企业分别作出回应,介绍了各自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采取的举措和作出的努力。但对于企业的说法,陈联书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在预见到产品可能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时候,有义务防止危害的发生。而四家企业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及措施力度还不够。建议企业建立一套包括召回、销毁等措施的产品风险应对方案。
关键词二加强规制 “共享单车的投放、使用及停放牵涉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问题,因此必须予以一定的规制”,这是董淳锷提出的观点,也引起现场各方的强烈共鸣。综合各代表观点,规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监管,二是引导。
在监管方面,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秩序管理处张益生处长表示交警部门确实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方面是路面执法存在阻力,非机动车处罚较轻,警戒作用有限。另一方面,因单车所有权不属于骑行人,交警不能实施扣车处罚。对此,彭澎提出“监管必须创新”的主张,而广东省发改委信用建设协调处调研员王伟东、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勤务处副处长万晴朗则同时建议应构建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企业不当经营行为,以及用户不文明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关键词三完善立法
在法律层面,代表普遍认为,法律制定相对于业态的发展,存在滞后,需要不断细化完善,但这不代表现有法律不能规制共享单车,共享单车是法外之地。江列华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社会责任,企业在创造价值的同时,有责任依法履行保障消费安全、提供客观真实信息、保障计费合理和公平交易等义务。陈北元提到共享单车实质就是租赁合同关系,《合同法》关于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可以对其进行规制。若发生法律纠纷,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可以适用《合同法》。
虽然交通部等10部门正在制定的意见,将为共享单车的规范及发展明确指引及方向,但具体到各地,还须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可行性的细则规章。对此,彭澎等多位代表期待“顶层设计”能引领共享单车更好发展,同时也希望广东能尽快结合地方实际出台细则文件,完善地方的法律规定。此外,关于孳息分配、路权规范、强化执法等方面,与会代表也建议未来立法应予以明确。
关键词四优化规划
根据广东省消委会前期调查,大多数消费者对当前共享单车骑行及停放环境不满意。针对这一问题,张益生解释道过去,城市道路规划理念突出机动车优先。但近年来,以自行车为代表的非机动车发展迅速,市政硬件配套相对滞后,骑行及停放环境确实让人“不舒服”。那么问题该如何解决?“推进自行车车道及其停放专用区规划建设”成为当天研讨会上分贝最高的呼声。而王则楚、董淳锷共同建议施划共享单车停车专用区一定程度上占用了公共资源,企业应当为此支付合理的成本,建议可采用“政府划线,企业买单”的模式。
共享单车骑行及停放环境不理想,大量共享单车盲目投放是重要成因之一。对此,与会代表纷纷要求企业加强共享单车投放规划。陈北元指出公共空间是供大众使用的,企业应加强沟通协商,共同维护好公共空间秩序。彭澎为此“支招”共享单车投放要做好总量控制,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与骑行需求相匹配,不能给城市管理及道路交通造成负担。摩拜单车华南区政府事务负责人赖晨熠则回应企业将运用掌握的大数据,协助政府改善骑行及停放环境,为用户提升使用体验。 (陈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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