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当天,温州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针对“京东商城”的消费维权案,原告彭某出庭,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澎湃新闻16日从鹿城区法院获悉,彭某以“价格欺诈”为由,将京东商城所属的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888.88元。
该案发生在两年前。2014年9月9日,彭某在京东商城上找到“我当家家居专营店”,其页面上写着“打破历史最底价”、“享受裸奔价”等。在这家专营店里,他发现了一款家用面条机,页面标注“厂家直销,网络销售唯一渠道”、“原价298抢购价158”、“老品牌畅销全国30年”等,还介绍了五大产品优势。
“我立即下单,但进入支付页面后,价格变成了148元。因为是网站会员,我付了7400个京豆(折合人民币74元)和74元。”彭某在庭上表示,提交订单后他越想越不对劲:广告页面显示“抢购价158元”,实际支付为什么是148元?随后,他将此事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
2015年5月,北京市发改委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栏载明多项违法事实,其中一项为2014年9月9日,京东商城销售某品牌家用面条机,宣传页面标示原价298元,抢购价158元,点击进入销售页面后价格为148元。经查,上述促销活动2014年8月开始,该产品自上架销售至2014年8月的最高售价为158元。
其“处罚依据和决定”栏载明:上述多项事实违反《价格法》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决定对京东公司作出警告和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6月,北京市发改委就该处罚决定向彭某进行了反馈。彭某据此认为京东商城存在“价格欺诈”,应予赔偿。因多次交涉未果,他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48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另赔偿精神损失费8888.88元。
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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