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千元以上符合定罪标准
犯罪嫌疑人韩某到案后交代,某日晚11时左右,他经过小区门口看到一辆共享自行车停在路边,连续几天这辆自行车似乎没有人骑用。韩某便动了歪念头,“我当时发现这辆车推不动,夜已深,眼见四下无人,就将车子搬回自己家中。”
从来没有骑过共享单车的韩某,一回到家便开始研究如何将车开锁。他看到车上贴着扫描二维码的标签,便用手机扫描了二维码,手机屏幕上弹跳出需要下载App的页面。
韩某尝试后发现自己的手机无法下载这款App,无奈之下,他便将单车搁置在家。几天后,小竹通过定位装置找到单车。
检察官提醒表示,摩拜单车属于公共服务设施,切莫贪图小利,盗窃公共财物。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明知单车属于公私财物,将自行车占为己有,从而触犯了刑法。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说,1000元以上就已经符合定罪标准了。
日前,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韩某向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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