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联系到这家美甲店老板刘女士,她不仅表示不会退钱,还说李女士有欠款没有缴清,能让李女士欠账,已经是体现了很好的服务意识了。
刘女士:所有东西都是齐全的,我们的机器也有出厂合格证,所有的东西也都是有的。她本身作为一个成人,消费的时候她自己知道,现在不是退不退费的问题,她还有一个欠费未补呢。
记者:欠什么费?
刘女士:她自己知道,欠一个800,当时5800,她说下次再来脱毛,说在再做第二次的时候,算清就可以了。因为我知道人与人之间本身都是有信任基础存在的,而且我们本身都是做服务行业的,我们会把服务的理念看得更重一些。
这位美甲店老板还认为,自己店员的推销手段非常正常。并没有不合理之处。
刘女士:所有的销售都有推销存在,我们的推销肯定是合情合理的,正好你需要我又有。我不知道是她表达给你的东西,还是怎么着,我们试可能给你试一半?如果她说想做唇毛,我们会在唇毛,只会在唇毛最底边,嘴角上边一点点的位置,给你试的根数不会超过五根,不可能给你做一半,我们没有免费体验能体验到一半的。
记者质疑服务人员的推销手段存在诱导或者误导时,美甲店老板搬出了这样的说法:
刘女士:不叫诱导。她是当事人,你不是当事人,她自己最清楚。我那天就问了一句最不该说的话,我说,小姑娘你来的时候是穿着衣服来的,我之前并不认识你,我怎么可能知道你后背有痘印。祛痘印的时候,如果你不提出来,我能知道你后背有印吗?这是最简单的一个方式,肯定你有需求,你在问我的时候,我能做,我肯定要做的,我们可以做,我们为什么要告诉你我们不能做呢?
怎样避免美容美甲店消费的陷阱,李女士能不能够获得赔偿,美甲店老板的说法到底能不能够站住脚,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胡钢律师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的邵桐律师共同就今天的案例进行点评。
我们整理了美容美甲行业普遍存在的6大问题:一是故意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混同,没有医疗美容许可证就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二是提供的化妆品属于“三无”产品,甚至私自配制无检验合格证的化妆品。三是“美容师”无上岗资格证,学了几天就做手术。四是宣传产品时夸大其词,宣传免费美容,实质要消费者花钱买产品。五是不做皮肤过敏试验就做美容,一旦出现过敏或皮肤损坏,就以各种手段拒绝承担责任。六是采用会员制、优惠卡、月卡、年卡等消费方式来吸引消费者,让消费者一次性出钱享受优惠,一旦出现经营不善就溜之大吉。
经济之声:美甲店的美容师先是劝说消费者免费体验,做到一半或者是做到一部分的时候停下来,然后再让你交钱,把余下的部分做完,这样一个推销手法,从法律上来说怎么界定?
胡钢:这种所谓的免费体验,本身带有某种诱导性甚至是欺骗性,尤为恶劣的是,如果确实存在处理一半而另一半给留着,这种情况实际是一个强制消费行为或者说强制交易行为,因为一个正常的消费者很难接受完全两边不对称的效果。消费者在这种被动的情况下,只能被迫支付高昂的费用,成为一个待宰的羔羊。这种情况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文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邵桐:我完全赞同胡律师所分析的。另外,双方之间美容服务的合同关系在建立之初,双方之间其实有一个要约和承诺的关系。也就是说,服务者发出的要约需要消费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双方之间才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经营者在发出要约的时候,没有明确说明服务内容,而消费者在做出决定的时候,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或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了一个承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是可以做出撤销和变更的。
经济之声:消费者李小姐做完美容项目皮肤受到了伤害,她到三甲医院去就诊,医院诊断并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一定跟这次美容活动有关系,美甲店方面,老板刘女士的说法完全是拒绝配合,在这种情况之下,美甲店到底应该怎么做才是对的。
胡钢:正常的逻辑,如果发生了纠纷,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该是一种友好协商的态度,当然,如果纠纷比较激烈,双方自然会产生某种对立的情绪,但是作为一个追求永续经营的经营者,特别是追求相当的知名度、美誉度的经营者来说,特别的处理消费纠纷是其相关经营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在此背景下,经营者更应当如实充分的记录及相关服务的过程,服务的内容,服务的价格,特别是对相关的争议点,对于消费者有疑惑、有困扰的地方进行充分示明,使消费者能够明明白白消费。如果经营者不能做到这一点,恐怕她只能做一锤子买卖,永续经营、追求美誉度的正常范围逻辑是不能够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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