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津云”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条题为《天津男子给妻子买3000余万保险后普吉岛杀妻 女儿仅20个月大》的文章。文中称,天津一名男子给妻子购买保险后,带着妻女去泰国普吉岛旅游,并在一家私密性较强的别墅酒店将妻子残忍杀害,后伪造现场向岳父母撒谎称“妻子溺亡”,而此时的女儿仅20个月大。文章还称,天津男子张某在几个月时间里,陆续为妻子购买了十几份保险,保险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并将妻子身亡后的受益人设为自己。当晚,记者发现,该微信公众号已将该报道原文删除。
今日(11日)上午,有记者就此事致电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该局宣传部门一位张姓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地在国外(泰国普吉岛),杀人等案件关键信息尚不掌握,上述报道“相关细节有待推敲”。
上述工作人员补充道,死者家属12月3日持相关资料报案,称被诈骗,符合立案标准。“是男子涉嫌诈骗一事,并非是故意杀人立案。(记者 李一凡)
下午,北青报记者从中国驻宋卡总领馆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目前该男子已被泰国警方立案并逮捕,案件还在调查取证环节,领事馆还没有得到泰国警方的调查结果。“关于是否会将该男子引渡回国,要征求家属意见和中国警方的意见,领馆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协助。”
一名被害女子的家属也向北青报记者透露,目前该男子仍在泰国关押,女方家属迫切希望能将男子引渡回国。
据了解,目前仍有女方家属在泰国处理相关事宜,包括和当地的律师见面商议案件的委托。
北青报记者辗转联系到了案发酒店,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了案件的确发生在该酒店,但对于案件的具体细节,工作人员表示并不知情。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该酒店大部分房间都是独栋的别墅并自带泳池,考虑到私密性的问题,酒店除公共区域外都没有安装监控。
北青报记者在国内某酒店预订app上看到,该酒店的从3000-6000人民币一晚不等。(北青报记者 李涛 实习生 李卓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由上述规定可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该受益人丧失其受益权,其他受益人的权利不丧失,所以保险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受益人李某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廖某死亡,企图骗取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丧失受益权。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没有其他的受益人情况下,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所以廖某的父亲陈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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