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6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监会6日表示,证监会会同中国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增强股份回购制度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总体而言,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的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缺乏库存股制度,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的应有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需要加以完善。
修正案草案对《公司法》股份回购的规定作出的修改包括: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
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今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明显增加。根据国内金融数据服务商同花顺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21日,今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公布的股份回购方案超200份,拟回购总额约为662亿元(人民币,下同),而去年全年的拟回购总额仅为87亿元。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员刘兴国表示,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往往能对企业构成利好。包括:上市公司主动回购股份,意味着看好未来的发展前景,有助于引导股票持有人增强持股信心,减弱抛压动力;回购股份可以增加股票买入需求,平衡在不利情况下企业股票供求关系,缓解上市公司股价下行压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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