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今天下午,记者从最高检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联合下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等四种情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制度2003年8月建立以来,经过先期试点、扩大试点、深化改革等多个阶段,对于规范检察权运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检察公信力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方案明确了六个方面的改革任务。其中,在选任机制方面,明确在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
方案拓展监督范围。在原有七种监督情形的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四种情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据了解,最高检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研究论证,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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