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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昨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被称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律师伪证罪调查,在二审稿中规定,需要由异地侦查机关进行。而对此前饱受批评的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二审稿仅做了微调,并无实质性变动。
焦点1
“有碍侦查” 仍可不通知家属
草案一审稿分别对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作了限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容易被滥用,成为侦查机关不通知家属的借口,因此应当慎重规定。
对此,二审稿还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出修改,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解读
并无实质性变动
因一审稿何谓“无法通知”、“有碍侦查”,并无详细界定和限制,实践中容易被随意解释,成为侦查机关拒绝通知家属的“口袋”理由。这些引发了对“秘密拘捕”泛滥成灾的普遍担忧。尽管反对之声重重,此次的二审稿也仅做了微调,增加的“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家属”的规定并无实质性变动。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解释,公民被逮捕后家属得不到消息,这是很多人对侦查机关不满意的地方。什么是有碍侦查?往往是侦查机关自己做解释。
律师陈有西就表示,“秘密拘捕”条款,明显是国家安全、反贪等部门从办案需要出发而主张的部门观念立法,而“密捕”是现代法治国家严格禁止的,故无论何种性质案件,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通知家属和监护人。
焦点 2
律师伪证案拟异地管辖
现行刑诉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对现行刑诉法作了修改,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一些地方、单位建议删去这一规定,避免少数侦查机关利用该规定报复律师。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好。
二审稿中因此增加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解读
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益
樊崇义解释,新增规定最大的亮点是“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这几个字,意思是如果辩护律师在为当事人做辩护的过程中涉嫌伪证罪了,要将律师拘留审查,那么不能由原来承办当事人案件的侦查机关来办,而要由别的侦查机关来办。
樊崇义认为,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
一是避免执业报复。有的律师在辩护时会指出侦查机关对当事人实施了刑讯逼供,那么侦查机关为了报复律师,就可能找个伪证罪的理由把律师抓起来。草案如此规定可以很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
二是符合回避原则。如果由原来的侦查机关来承办律师伪证罪案件,律师难免不服气,也不符合我国法律基本的回避原则。改由另外的侦查机关来承办,就可以更公平公正。
焦点 3
鉴定人将有权“请求保护”
二审稿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实践中还存在鉴定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也需要根据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
根据草案规定,这些保护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草案同时赋予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请求保护”的权利。
焦点 4
避免变相“上诉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邹萍指出,实践中存在通过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法学专家建议,立法应当对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从而完善审判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了意见。二审稿中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樊崇义教授认为,这是“上诉不加刑”的表现,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不能因为被告人上诉,而给予高于一审判决结果的更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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