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IPO审核趋严的背景下,部分拟上市企业与投资方为规避监管,采取“明面清理、暗设后门”方式,表面上清理对赌协议,实则保留恢复条款,为资本市场埋下风险隐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长期盛行于IPO市场的“抽屉协议”现象,有望得到司法层面的强力规范。
“抽屉协议”渐成对赌标配
国内硅基OLED微显示龙头企业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涯科技”),于今年10月完成了首轮IPO审核问询函回复。
视涯科技招股书披露,公司在历次融资中引入的外部投资者,均签署了包含回购权等特殊权利条款的协议。尽管公司在2024年底通过补充协议约定,由公司承担义务的特殊权利条款及与市值挂钩的对赌安排已“无条件不可撤销地终止”,但该协议同时明确,若公司最终未能成功上市,部分股东的回购权将在为期6个月的磋商期后自动恢复效力。
同样,正在闯关科创板的机器视觉企业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维”)也面临对赌协议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其对赌协议覆盖了多种触发情形,包括上市申请被撤回、审核未通过,在获得批文后12个月内未能完成上市等。尽管公司声明相关对赌协议“自始无效”,但在今年4月签署的股东协议中,仍设置了附条件恢复条款。
两家企业的对赌安排呈现高度相似的运作逻辑:一方面在形式上满足监管对“清理对赌”的要求,声称相关条款已终止或无效;另一方面则通过“自动恢复效力”等隐蔽机制,以“抽屉协议”方式为投资方预留了退出通道。
据统计,目前在审的IPO企业中,超三成存在此类带有“抽屉协议”性质的对赌安排。这种“明面清理、暗地保留”的做法,已成为当前IPO审核中监管与市场层面博弈的焦点。
参与过多起IPO投融资项目的投行人士李蔚冉向《法人》记者表示,此类“抽屉协议”近年来成为创投市场的标配条款。从投资方角度看,若不通过这类协议锁定退出路径,将面临投资安全无法保障的重大风险;而对冲刺IPO的企业而言,不提供某种形式的承诺,很可能在融资环节失去对资本的吸引力,陷入“无对赌、无投资”的困境。
然而,拟上市企业签署此类对赌协议,意味着将企业发展与资本的短期诉求深度捆绑。这种捆绑在IPO冲刺阶段尤为敏感,一旦上市进程受阻或最终失败,那些表面上已被“清理”的对赌条款,往往会在约定条件触发时自动恢复效力,使企业瞬间面临股权回购、控制权变动等重大风险。
从融资工具到“成长枷锁”
对赌协议本为平衡投融资双方利益而设计,却因“抽屉协议”盛行而逐渐变质。
在李蔚冉看来,“抽屉协议”本质上是拟上市企业在监管要求与资本诉求之间“走钢丝”的博弈结果。他解释道,根据A股IPO审核规则,凡是由发行人承担义务的对赌协议必须彻底清理。这是因为,若由拟上市公司承担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等义务,将直接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并对公司资产完整性与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确定性。然而,“抽屉协议”通过私下约定效力恢复条款,在形式上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为资本退出保留了隐蔽通道。
市场环境的变化正进一步激化这一矛盾。
数据显示,2025年A股IPO数量预计维持在100家左右,较2020年近400家的峰值大幅回落。一位券商人士告诉记者,在IPO快速扩容时期,对赌问题容易被市场繁荣所掩盖,但随着审核节奏放缓,潜在风险正加速暴露。
与此同时,这种压力已传导至部分冲刺IPO的企业。易思维的案例尤为典型:2025年上半年,该公司在出现净亏损的同时,应收账款规模却攀升至2.13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高达170.42%。这一财务数据异常表现,被市场解读为在对赌压力下为冲刺业绩而采取的短期行为。
“对赌协议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潜在影响,正是监管关注的核心所在。”上述券商人士表示,最新IPO审核实践中,监管机构不仅要求IPO企业完整披露对赌条款细节,更密切关注其对企业经营决策和治理结构的深层影响。若企业无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很可能直接导致IPO进程受阻。
李蔚冉进一步指出,当前我国创投市场生态仍不成熟,部分机构投资者为追求超额回报,可能利用对赌协议与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之间的模糊边界,通过操纵信息披露节奏、调节业绩释放时点等方式影响二级市场股价。此类规避监管的套利行为,不仅扭曲了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更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亟须通过完善监管规则、强化执法力度予以规范。
司法破局与生态重构
作为投融资活动的重要工具,对赌协议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同时,其适用边界与潜在风险正受到监管与司法层面的深度审视。近期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履行条件及责任边界,为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制度设计上展现出精准的立法考量。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资者与公司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估值调整协议原则上有效,但公司层面的履行需以“完成减资或具备可分配利润”为前提。第八十二条明确,与上市公司市值指标挂钩的对赌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上述券商人士指出,这两条规定以区分主体、分类监管为核心,形成了有机衔接的法律监管体系。其内涵在于:对非上市公司,在认可对赌协议效力的同时,通过资本维持原则约束其履行,以平衡融资自由与公司稳定;对上市公司,则为防范市值操纵、保护公众利益,直接禁止与市值挂钩的对赌条款。这种设计清晰地体现了一二级市场差异化监管的深层逻辑。
在履行机制设计上,征求意见稿体现出精细的平衡:一方面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必须完成减资程序或确保可分配利润;另一方面明确创始人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有效。这一安排既坚守了资本维持原则,也为投资人提供了救济路径。
针对市场关切的“抽屉协议”问题,征求意见稿设置了严格的法律屏障。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若公司未依法履行减资程序或分配利润,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同时明确,当事人约定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提供物权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李蔚冉看来,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大幅提高了秘密履行“抽屉协议”的操作难度,阻断了通过违约责任或公司担保等变通方式实施对赌的路径。
在司法层面为对赌协议厘清边界的同时,市场生态的重构也需协同推进。受访人士均认为,破解对赌困局需要系统性治理:既要通过司法裁判为市场提供稳定预期,也需建立对赌协议的备案与穿透监管机制,提升交易透明度。此外,还应通过发展并购市场、完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等举措,为资本退出构建多元化路径,使对赌协议从“业绩赌具”回归风险定价与价值发现的本质。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辛红《法人》见习记者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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