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今天(13日)联合发布《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特别强调,对于被羁押人符合8类特殊情形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包括:
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存在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情形,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的。
《规定》还明确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少应当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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