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通知要求,医生在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前应当告知患者,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明确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为促进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合理规范使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临床疗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这一通知。
根据通知,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候诊区等醒目位置张贴告知书,向患者告知中药配方颗粒的服用方法、价格等;医生开具中药处方时,原则上不得混用中药饮片与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点评制度,建立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应用常规监测和预警体系,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
通知还提出,经审批或备案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方可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中,能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医师和乡村医生方可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配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时,要进一步细化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合理规范使用措施,确保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记者田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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