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信用监管来了:将更注重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国新办昨天下午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指出,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大幅提升失信成本。
连维良指出,失信代价低、惩罚轻、传播少是失信问题高发、频发、复发的重要原因。今后,失信者的失信记录将广泛共享,因而有可能处处受限。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公示,让失信者付出接受监督的成本。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者将被列入“黑名单”,承受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成本。此外,涉及极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与国计民生安全攸关领域的失信者,将付出在一定期限内甚至永远被实施行业禁入、逐出市场的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连维良:这次意见要求,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 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失信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也将付出依法依规被问责的成本。
将更注重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连维良表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更加注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要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为非主观故意和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渠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连维良:对有误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信用修复有前提 有程序 有限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解读说,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本次指导意见一个重要的创新举措。
信用修复,指的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规范保存信用记录的相关措施和过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连维良: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
连维良表示,对于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满足信用修复前提的条件下,才可以按程序申请退出“黑名单”,并解除失信联合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连维良:在这儿我们要特别提醒,作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千万不要相信现在网上一些关于“清洗记录”“洗白信用”的非法广告。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安排对这样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逐步把“信用破产”引入监管领域
为了加强信用约束,防范各种类型的信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在昨天(18日)下午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将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监管领域。
据介绍,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对企业和个人的民事交易行为信用记录进行跟踪记录和信息共享。政府部门通过共享相关信用信息联合惩戒,对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市场主体形成约束,使得守信者越来越方便,不守信者越来越不方便。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 万存知: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包括个人信用破产,也包括企业信用破产,将来有可能的话针对地方政府也建立信用破产制度。
(编辑 陈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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