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花少女遭毒手
N云南信息报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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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巧家县男子李昌奎残忍奸杀了19岁的同村少女后,又将她3岁的弟弟倒提摔死,还用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一审中他被判死刑,二审却改判了死缓,因为有“自首”这个“免死牌”。“他的行为比药家鑫更残忍,药也自首都判死了,他为什么还活着?!”死缓判决引起轩然大波。4日,记者从云南省高院获悉,该院已经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不日会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凶残】
求亲不成奸杀19岁少女
李昌奎之前是喜欢王家飞的。他们同为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而19岁的王家飞面对大自己10岁的李昌奎,并没有同意他的提亲。
2009年5 14日,李家与月王家因琐事打架,远在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当月16日中午1点左右,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
王家飞苏醒后跑向堂屋,李提起锄头猛击其头部,王家飞倒地致死。随后,李昌奎转向年仅3岁的王家红,倒提起他的手脚,猛摔向铁门,致其死亡。担心姐弟俩没死,李昌奎找来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在一起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判决】
一审判死刑,二审却改判死缓
2009年底,昭通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向昭通中院提起公诉。同时,王家也提出3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昭通中院审理后于去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二审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遂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受害者家属】
他走投无路才自首,不足以免死
终审改判让受害者家属震惊。“法院避重就轻,对李昌奎的杀人手段、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只字不提,竟只提他投案自首的情节。”死者的哥哥王家崇说,李昌奎提亲遭拒后一直想报复,明显是预谋作案;他是在案发4天后,被警方追捕走投无路之下才投案的;法院说凶手“积极主动赔偿”更是子虚乌有,有鹦哥村委会和茂租乡政府出具的材料为证。记者在盖有公章的材料中看到: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李昌奎的父亲李顺祥还是不拿出钱来赔偿。在乡、村两级压力下,最后只赔了21838.5元。
家属连同本村200多名村民联名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提请再审程序,重新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村民们告诉记者,李昌奎平时就有点“二杆子”,与人发生争执时常说“小心我拿榔头敲死你”这一类的话。
【声音】
司法专业化的前提是判决能让公众信服
此案曝光后引发热议。网友纷纷表示不解,甚至有人猜测这其中存在司法腐败。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发微博称:一般而言,恶性故意杀人案件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起码的条件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不是罪大恶极。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李昌奎免死的理由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是不成立的。
网友“老爷爷吃花生米”:“长久以来,我国一直主张司法专业化,如今接二连三地遭到民间的舆论‘逼宫’。司法专业化,本身需要用严密的法理让公众信服,但本案显然没有做到。此案法院判决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人命关天,可这两套‘虽然……但是’都没有把道理讲到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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