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购房意向登记结果保存和证据保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登记信息(含登记号、登记购房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发送给登记购房人,保存已核验的《意向登记购房名册》,并将相关核验材料汇总予以证据保全,将名册提交房管部门备案。核验后具备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方可按规定参与相关销售活动。
六、购房意向登记保障
为确保购房意向登记现场资格核验工作顺利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存登记购房人现场提交的购房资料,确保现场购房意向登记信息的及时、准确,保证登记购房人信息的私密性。
(二)登记购房人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未通过购房资格初核的,视为无效登记;对无效登记的,应及时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登记购房人无效登记的原因。
(三)登记购房人办理信息核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置下列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条件:
1。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职工;
2。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职工;
3。购房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但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4。购房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但必须全款支付;
5。捆绑销售、搭售商品和服务或者附加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6。交纳排号费、渠道费、诚意金或其他预订款性质费用;
(四)加强内部教育和管控,严格规范工作人员和委托的营销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机构行为;
(五)建立并落实核验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舆情关注并及时回应,维护好销售现场和市场秩序稳定;
(六)其他保障购房意向登记顺利进行的工作。
七、监督处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住房条件等进行购房意向登记的,列入我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1年内不受理其购房意向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坚决查处,房管部门将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列入我市房地产行业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予以扣分、公开曝光并依法处理:
(一)提供或协助登记购房人出具虚假购房资格材料;
(二)要求登记购房人到指定的银行打印存款证明或冻结资金证明;
(三)要求登记购房人打印的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数额高于意向房源首付款;
(四)拒绝为已在意向登记平台登记的意向购房人办理信息核验;
(五)未落实本指引其他有关规定;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市场秩序不稳定的。
西安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
为规范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公证处使用。
一、开展公证摇号售房的条件
通过意向登记平台登记的购房人数多于可售房源的,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组织销售活动。
二、公证摇号售房的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公证摇号售房活动:
(一)选择公证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市司法局指定的公证机构组织实施公证摇号售房。
(二)确认摇号方式。由公证机构确定公证摇号售房的方式、工具、流程等。
(三)制定并发布摇号方案。摇号方案应包括房源数量、户型、面积情况、参与摇号排序的购房意向登记编码、摇号时间、选房时间、公证机构名称、摇号方式及相关流程等。
(四)组织摇号排序。公证机构应以刚需家庭、普通家庭为先后顺序,分类别组织摇号排序。刚需家庭在本类别摇号未中时,可再次参与普通家庭摇号排序。摇号排序时间应在8:00-18:00之间。
(五)公示摇号排序结果。公证机构负责将摇号排序结果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公证机构、房管部门网站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六)组织选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分类别顺序,按摇号排序结果依序组织选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50%比例的房源优先保障刚需家庭。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选房后所退房源,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类别依序递补选房。
选房人在公布的时间内未选房的,公证机构确认后视为放弃选房。
(七)选房结果公示。公证机构负责将选房结果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公证机构网站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八)资格复审及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选房结果与购房人洽谈并办理购房资格审查、按揭贷款、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资格复审未通过的剩余房源,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类别依序递补选房并完善相关手续。
(九)公证确认选房结果。开盘销售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刚需家庭、普通家庭登记购房人选房结果提请公证机构予以保全证据公证。
(十)报备公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后10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及放弃选房人名单、放弃签约人名单报送当地房管部门。
三、应急处置预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教育和管控,严格规范工作人员和委托的营销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机构行为;建立并落实销售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舆情关注并及时回应,维护好销售现场和市场秩序稳定。
四、监督处理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或优先摇号资格的,列入我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5年内不受理其购房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坚决查处,房管部门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列入我市房地产行业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登记购房人连续2次不参与按序选房的,6个月内不再接受其填报意向登记信息;登记购房人选中房屋后连续2次放弃签约的,1年内不再接受其填报意向登记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严肃处理。
(一)提供或协助登记购房人出具虚假购房资格材料;
(二)未落实本指引其他有关规定;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市场秩序不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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