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与去年底公开征集意见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相比,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作出重要补充,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入法是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之一。去年8月的徐玉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关注。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时,增设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但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上述“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还应该加大火候。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就提出,现在大量个人信息在采集时可能是合法的,例如徐玉玉案,信息就是教育部门合法收集的,但没有保护好,被“黑客”窃取。工信部2013年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他建议将这一规定写入草案中,明确合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应采取措施,避免被泄露。
上述“合法收集也要保证信息安全”的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明确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也就是说,在此前三审稿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基础上,今天审议的草案新增了22个字: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草案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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