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四个巡回法庭之后,最高法六个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备受关注。
澎湃新闻28日从最高法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经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对巡回法庭所管辖的26个省区市进行了明确划分,并将于12月28日起施行。
2015年1月28日和31日,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别在深圳、沈阳正式成立。
最高法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地理位置、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以及我国传统地理区域划分和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数量等因素后,决定增设巡回法庭。
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市、郑州市、重庆市、西安市增设巡回法庭。
至此,最高法巡回法庭数量增至六个,并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表决,任命了新设立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
澎湃新闻观察到,此次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新增设的四个巡回法庭地点及其巡回区:
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
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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